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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检普法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》普法微课堂⑧

时间:2023-03-31

来源:向阳区人民检察院

编辑:范微微

录入:范微微

审核:刘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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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

怎样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制度?

A

  (1)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,建立内容全面、程序合理、易于操作的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制度。

  (2)社区矫正机构、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、遵守有关规定、服从监督管理、接受教育等情况,定期对其考核。对于符合表扬条件、具备训诫、警告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,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决定,可以给予其相应奖励或者处罚,作出书面决定。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,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建议。社区矫正机构奖励或者处罚的书面决定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。

  (3)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与奖惩应当书面通知其本人,定期公示,记入档案,做到准确及时、公开公平。社区矫正对象对考核奖惩提出异议的,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,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社区矫正对象。社区矫正对象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,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。

Q

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表扬?

A

  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、遵守法律法规、服从监督管理、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,应当给予表扬。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六个月以上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:

  (一)服从人民法院判决,认罪悔罪;

  (二)遵守法律法规;

  (三)遵守关于报告、会客、外出、迁居等规定,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;

  (四)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,接受教育矫正的。

 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,有见义勇为、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,或者帮助他人、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,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。对于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,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提出减刑建议。

Q

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训诫?

A

 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:

  (一)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,未超过十日的;

  (二)违反关于报告、会客、外出、迁居等规定, 情节轻微的;

  (三)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,经教育仍不改正的;

  (四)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,情节轻微的。

Q

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?

A

 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:

  (一)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,情节轻微的

  (二)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,超过十日的;

  (三)违反关于报告、会客、外出、迁居等规定, 情节较重的;

  (四)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,经教育仍不改正的

  (五)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,仍不改正的;

  (六)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,情节较重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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